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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来路不明 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安装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3118次浏览
 “2010年消防产品抽检合格率不到50%;2011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率为33.5%,部分消防产品如防火阀、防烟阀的合格率为0;2012年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已有上百起;用面粉填充的灭火器,用蜂...

 “2010年消防产品抽检合格率不到50%;2011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率为33.5%,部分消防产品如防火阀、防烟阀的合格率为0;2012年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已有上百起;用面粉填充的灭火器,用蜂窝纸做成的消防门等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大量充斥于市,而使用这些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不乏有医院、学校等对消防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这是记者从武警四川省消防总队获取的信息。现实表明,消防产品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加强监管迫在眉睫。

  近日,《四川省消防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已公布,并公开征集了意见。根据《草案》,我省拟建立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制度,消防产品委托检验制度,质检、工商、消防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等,解决当前消防产品监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焦点一:消防产品没有流向证明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安装

  《草案》规定,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出厂、售出的消防产品进行流向信息记录,并提供消防产品流向证明,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记录应包含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出厂日期、销售去向、销售日期以及供货商、购货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草案》要求,无法提供流向证明的消防产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安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该验收申请,或者作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结论的,有关部门还应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发布质量通报。生产者、销售者未对出厂、售出的消防产品进行流向信息记录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处长刘海燕告诉记者,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制度是贯穿立法的主线。“国家规定,生产消防产品需有相关资质,但如今大量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作坊式生产给消防产品的监管带来了难处。”刘海燕介绍说,要求消防产品有流向证明,能明晰产品的源头,让出自正规厂家的消防产品有据可查,无资质产品则难再流通;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则可通过流向信息对同类或同批次产品给予查处,方便执法。

  “禁止无流向证明的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或通过验收,则可以规制使用者,使其自觉购买正规厂家的消防产品。”刘海燕说。

  焦点二:杜绝“先天性”消防隐患批量产品应将检验前置

  “应当经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指一些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厂房、办公楼、医院、学校、车站、娱乐场所等。”刘海燕介绍说,目前,消防验收主要是抽验产品及检查产品合格证等,但对部分消防产品,比如防火油漆、消防管道等则难以检验。

  如何杜绝这木已成舟类的“先天性”消防隐患,《草案》规定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将检验环节前置: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其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得施工安装。《草案》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批量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

  焦点三:弥补多部门分头执法弊端建立信息互通联动执法机制

  当前在消防产品管理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这种三部门分头执法可能会产生缝隙,让一些重要信息流失。”刘海燕介绍说,《草案》拟建立信息互通、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能让三部门的执法形成合力,加大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草案》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自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本部门所负责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相互通报办理情况。